继父母离婚 , 已形成拟制血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否消除?
受继父母长期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 在已成年的情况下 , 继父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则不能因离婚而自然解除;只有在继父母或继子女一方或双方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并符合法律要求的条件下 , 才可以解除。但由继父母养大成人并独立生活的继子女 , 对于生南京外遇调查取证活困难、无劳动能力的继父母的晚年生活费应该继续承担。 为加强父母抚养和教育子女的责任感和义务感 , 防止子女的合法权益因父母的离婚而受到损害 , 《婚姻法》第 36 条第 2 款特别规定 ,离婚后 , 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 , 父母不能以离婚为借口而拒绝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 , 子女也不能以父母离婚为借口而不履行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至于其他权利和义务,如父母子女间的遗产继承权等 , 同样也不因父母离婚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