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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调查公司: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地点

阅读数:286 时间:2023-11-10 来源:admin
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地点 结婚对于两个人乃至两个家庭来说都是一件大事,它涉及到双方两个家庭的方方面面。因而,结婚需要谨慎,同样,离婚也是这样。离婚时涉及到财产问题,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因此,今天,诉宁网小编就将关于“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地点”这一问题进行介绍。  一、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地点  1、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申请公证的,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南京调查取证并提供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材料。  2、不能亲自申请的,可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3、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二、婚内协议书进行公证需要的材料  当事人要准备好以下几种材料:  第一,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  第二,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带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  第三,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三、婚内财产协议的法律效力  1、婚内财产协议对夫妻双方的法律效力  关于对夫妻双方的法律效力,我国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按照南京调查公司约定享有财产所有权以及管理权等其他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这是约定财产制最基本、最直接的效力,只要婚内财产协议成立并生效,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即应按照约定处理,非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撤销。  2、婚内财产协议对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关于婚内财产协议对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本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夫婚内财产协议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的条件有三个:一是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当然这种约定应当是在夫妻一方欠债之前;第二,债务是夫妻一方所负担的;第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才对第三人发生效力。第三人知道该约定为条件,关于第三人如何知道该约定,既可以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告知,也可以为第三人曾经是夫婚内财产协议时的见证人或知情人。所谓知道是指不但知道该约定,而且知道该约定的具体内容。夫妻一方或双方对此有告知义务。如何判断第三人是否知道该约定,夫妻一方或双方负有举证责任,夫妻应当证明在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第三人确已知道该约定。  “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地点”这个问题的介绍就是这样。进行公证的地点通常就是公证处,并且最好由当方当事人亲自前往办理,当然了,如果实在不方便,是可以由他人代为办理的。但是,不管是自己本人还是他人代为办理,都需要带好相关的材料。